第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是西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计量技术委员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西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计量技术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西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计量技术委员会的组织领导下,围绕压力真空专业计量检定、校准、测试等技术,以及生产、应用企业开展活动。努力为各检测校准机构、各生产应用企业服务,推动压力计量事业的发展,协助西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计量技术委员会做好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任务是:
1、 组织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压力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 开展压力计量培训活动,普及计量法规和计量知识,组织各种层次的技术讲座和培训班。
3、 加强各压力计量器具生产企业之间技术业务交流与合作,共同促进压力计量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发展。
4、 协调压力仪表生产企业与各级政府计量部门的关系,反映会员正当要求,维护会员之间合法权益。
5、 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是:负责对本专业计量检定、校准国家级规程规范制修订的申报工作,负责组织本专业计量检定、校准西北大区规程规范制修订工作。负责组织西北大区本专业计量比对工作。压力计量技术培训咨询、压力计量技术交流、压力计量相关计量法规宣贯、培训,发布压力真空及相关计量信息。安排组织本专业技术论文、专著的编写、翻译及出版发行工作。
6、 秘书处的具体工作是:承担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和规程规范宣贯会议等的筹备、召开工作以及会议文件的整理和分发等工作。承担向委员、单位会员、顾问和通讯成员提供文件、技术资料和相关信息等工作。负责协调与其他有关专业委员会和学术团体等机构的关系。对与本专业相关需审定的标准、规程、规范,提出意见和建议。具体承担与西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计量技术委员会的联系工作。秘书处应于每年年初制定秘书处的年度工作计划,年末提出全年的工作总结,报送西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计量技术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常务副秘书长一名及副秘书长若干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由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民主推荐,报西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计量技术委员会批准后产生,或者由西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计量技术委员会决定任免。
专业委员会的主任负责本专业委员会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的任期为四年(与委员及会员单位同步)。专业委员会的主任不能正常领导专业委员会工作时,应当指定一名副主任具体负责。
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及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为本专业委员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专业委员会的重大工作决议,必须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按照西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计量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可以在西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计量技术委员会中吸收与本专业业务相关的委员及会员单位,也可以在社会中吸纳本专业技术骨干作为委员,并可以在社会中发展与本专业业务相关的机构作单位会员,在社会中发展的委员及单位会员必须符合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本专业委员会委员及单位会员,须经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报西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计量技术委员会备案。本专业委员会委员及单位会员,应按照西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计量技术委员会章程中的程序进行,即对象提出加入本专业委员会的申请,由专业委员会报西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计量技术委员会批准,再由专业委员会聘任为委员或单位会员。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在主任会议领导下,设立秘书处,具体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可以由西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计量技术委员会指派,也可以由专业委员会聘免。
第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不设专门的财会人员,财务管理纳入秘书处所在单位的财务管理,所有的财务收入归本专业委员会所有,实行专款专用。专业委员会的财务管理必须接受西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计量技术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涉及到主任、住所、名称、业务范围等变更,由主任会议通过后,报西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计量技术委员会批准,由西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计量技术委员会按照章程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的修改,须经西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计量技术委员会通过,报西北国家计量中心业务主管领导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由本专业秘书处负责解释。